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24號原告 鄭筱蓉 被告 何議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議欣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鄭筱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