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廷諮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僅表明被告林廷諮之真實姓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①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併補正被告林廷諮以外被告之真實姓名及其確實住、居所,同時提出全部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補正被告後之起訴狀繕本;②應查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同時應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違約金總和』」(而非僅止計列「本金」數額),再於「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扣除原告業已自行繳交之新臺幣10,570元,向本院暫時繳納6,765元(計算式:17,335元-10,570元=6,765元】。如未依期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或被告林廷諮以外被告之真實姓名,即以裁定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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