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967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吳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