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59號原告 石志峯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被告 洪金龍
安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雲婷 訴訟代理人 鍾正南 被告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孫秉棣
黃廷維 律師 吳永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 石志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石志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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