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吳美晏吳美蕊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勇三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碧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吳美晏即吳美蕊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北富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簿明細及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現金存款共計新台幣314元,另查其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為醫療及防癌保險,並無辦理保單質借,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領取,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又債務人之資產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但書規定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名下之保險契約是否辦保單質借及借款時點外,其餘債權人均未反對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