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怡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怡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怡敏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已執4月」等語),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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