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鍾筆成 被告 陳健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