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2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許煜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7,989元,及其中24,985元部分,自民國95年5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150元之違約金。㈡25,944元,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57,689元,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㈣10,787元,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3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