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正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正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正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另以97年度聲減字第73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56號維持原審判決確定後,於民國95年8月15日送監並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