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少珍 被告 徐雲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1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