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3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邱秀香 間給付醫療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6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