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九號及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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