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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