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2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 吳開衍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於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義裁字第裁76-Z8A0265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吳開衍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1年3月2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國道三號288公里北上入口處,因超車被警察查獲,致遭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於101年5月2日以嘉監義裁字第裁76-Z8A02650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決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另有記違規點數1點)。然異議人違規地點為國道三號北上288公里匝道入口前單車道,尚未進入國道,為何係依國道違規之相關規範罰款?應由舉發機關提出證明以釐清違規地點及罰款金額,況本件舉發違反法條與異議人之違規內容不符,爰請求撤銷上開處分等語。
二、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於101年3月21日7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至國道三號288公里北上入口處,於越過槽化線進入匝道後,在未達加速車道而可進入主線車道前,有於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旋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古坑分隊警員予以掣單舉發一情,業經傳喚證人即本件舉發警員 呂志坤 、 葉根旭 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6頁背面至17頁背面),復以異議人亦自承:伊超車的地點是過了槽化線沒錯,當時超車的路段尚未到達主要幹線(按:指高速公路之主線車道)的 號誌前 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足徵異議人就其遭舉發之地點及行為亦屬坦認。此外,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查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上揭違規地點現場照片各3張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6、21至23頁),是上開事實先可認定。
四、再查:經舉發警員移送上揭違規事實至異議人駕籍地所在公路主管機關逕為裁處,而原處分機關於101年5月2日,即以舉發違規事實為「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低於規定之最低速(未滿20公里)」之原處分,對異議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處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業有原處分之裁決書為憑。經本院訊之證人葉根旭係證稱:舉發時異議人之速度我們用目測也無法準確說出,不過異議因為是超車前行,速度應該不會低於20公里,我們當場舉發的違規事實也是他超車的部分等語;而證人呂志坤則證稱:舉發時異議人沒有行駛於高速公路,速度低於最低速限(20公里)之情況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背面)。參以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列之違反法條,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是本件異議人遭舉發之違規事實,於行為態樣上係「超車」而非「行車速度低於速限」,已甚明確。而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之行為,警察機關僅具舉發違規事實之權限,仍應責由原處分機關作成最終處罰之裁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參照),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條予以裁處,應屬原處分機關之職責,詎原處分機關未查,竟認異議人本件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本院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時,自當以原處分機關裁決內容所示之違規事實為準,則本件異議人並無原處分機關所指之違規事實,至為顯然。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行駛高速公路速度低於規定之最低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事實,予以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實屬無據,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為不罰,以期適法。至本件舉發機關認異議人違規超車之事實部分,自應由原處分機關另行研判,並決定是否以及適用何等規定對之裁處,附此敘明。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