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1之規定,僅依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或聲請調解者,原告方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應
徵收之裁判費,如係因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債務人而另行起訴,自
不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應徵收之裁判費,併予
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