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267號債權人 邱泳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支票票號ND0000000、ND00000000張支票利息起算日
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