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甲○○即法蝶餐
訴訟代理人 朱士賢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阮世榮
訴訟代理人 杜森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伊獨資經營之商號法蝶餐廳(原名為瑪格莉娜餐廳),於
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所在之「大聖王朝」大樓忽發生大樓電梯
無法正常運作之故障,而法蝶餐廳內有部份電燈亮度不足,同時造成餐廳內所裝
設之日立空調主機跳機。大樓電梯維修人員前往檢查後即向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反應大樓供電異常,經被告派員檢查
後發現係地下一樓受電室內有一組變壓器漏油,以致欠缺冷卻絕緣油而造成該變
壓器電壓過低(輸出電壓僅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