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6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廖 昱豪
       林雅晴
被   告  張芷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述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述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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