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14號上訴人 陳惠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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