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搶奪等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確定;甲○○另在前開判決確定前,即於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同年二月三日,因連續竊盜及搶奪等案件(二罪間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從重搶奪罪處斷),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就甲○○所受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