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調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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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調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調字第946號聲請人 石詠瑜 相對人 于業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300元,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25,300元及利息,因本件請求之金額未逾500,000元,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相對人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