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權人 謝豊謙 債務人 阮青春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㈠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萬元」;第一項㈡關於「惟債權人所提之資料僅提出二張各20萬元及4萬元匯款之收據,......。」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債權人所提之資料僅提出二張各20萬元及40萬元匯款之收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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