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告桂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