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周明善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被告 唐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7月3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被告以新臺幣(下同)213萬元向原告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等17筆土地,因被告未依約給付尾款,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查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系爭契約影本附卷足憑,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上開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且被告之住居所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亦非屬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