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尚勳李志文蔡淑芬 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淑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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