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184號原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被告 鄭郭玉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目前居住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之房屋
係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於民國63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向鄰居即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鄰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此有被告配偶 鄭桔梗 出具之買賣價金收據為憑。然因買賣當時原告並無自耕農身分,基於舊土地法第30條關於農地所有權之移轉須承受人有自耕能力之限制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之土地法已刪除該條之規定),兩造遂同意仍借用被告名義為登記,被告並將系爭土地實際交付予原告使用,及交付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自此系爭土地之地價稅,均由原告繳納,原告現亦將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嗣89年1月26日土地法修正刪除第30條農地移轉自耕能力之限制,系爭土地無繼續借用被告名義登記之必要,然被告已移居國外多年而無從聯繫,致兩造迄今仍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原告年事已高,為免此等借名買賣衍生爭議延及將來繼承人,爰以本起訴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土地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基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亦為民法第549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並借名登記為被告所有乙節,有買賣價金收據、土地所有權狀、地價稅繳款書等證據為證,因原告已依法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自得基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所有權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前於63年間以10萬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當時因原告無自耕農身分,乃借用被告名義為登記,被告已交付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予原告,並由原告實際管領系爭土地及將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出租予第三人收益,自此之後系爭土地之地價稅均由原告繳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63年6月25日買賣價金收據、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地價稅繳款書及系爭土地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影本為證,復據證人即 黎明黃葉瓊瑜謝麗卿 於本院10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時具結證述在卷,及證人黎明提出被告於78年8月24日就系爭土地曾書立之授權書影本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已有明示。本件原告既將系爭土地借用被告名義為所有權登記,且未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性質上屬於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揆諸上開意旨,自得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滅之規定。是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故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借名契約關係即已終止。從而,原告基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波君~T30X0L2┌────────────────────────────────────────────────────────────┐│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泰山區│泰山│三│103-3│田│156.00│全部││└─┴───┴────┴───┴───┴────────┴─┴──────┴───────┴───────────────┘~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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