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67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邱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捌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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