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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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9號原告 楊金芍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本華 、 林雲彬 、 林本源 、 林淑瓊 (均為林陳佳碧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1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