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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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娟娟 反訴被告即原告空間美學運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于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沂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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