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王建緯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亦有規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查上訴人就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0萬元及利息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