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富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富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林富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檢察官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465號等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由受刑人於民國102年6月26日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現金5,000元後,檢察官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41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5月,甫於102年12月27日確定。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未見其自行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並再囑警至前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復查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雲林地檢署103年4月15日及同年6月
5日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雲林地檢署102年6月26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宣告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