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6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苗簡字第63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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