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智陵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9,78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9,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