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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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 彭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春海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