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 柯金印 相對人翁 黃惠蘭 (即 翁漢民 之繼承人)相對人 翁丞宏 (即翁漢民之繼承人)相對人 翁培尹 (即翁漢民之繼承人)相對人 翁瑜君 (即翁漢民之繼承人)相對人 翁慧齡 (即翁漢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翁漢民於民國90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月10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翁漢民於90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1月9日,同時簽發票號TH071314、票面金額800,000元之本票交付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聲請人曾於92年12月間向債務人翁漢民提示上開本票請求付款未獲付款,尚欠本金800,000元仍未清償。另債務人翁漢民已於101年11月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4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18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22│道│1│120分之1││├──┼───┼────┼──┼──┼──┼─┼────┼────┼──┤│002│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24│建│58│120分之1││├──┼───┼────┼──┼──┼──┼─┼────┼────┼──┤│003│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25│建│157│120分之1││├──┼───┼────┼──┼──┼──┼─┼────┼────┼──┤│004│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26│道│4│120分之1││├──┼───┼────┼──┼──┼──┼─┼────┼────┼──┤│005│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27│道│45│120分之1││├──┼───┼────┼──┼──┼──┼─┼────┼────┼──┤│006│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28│建│2870│120分之1││├──┼───┼────┼──┼──┼──┼─┼────┼────┼──┤│007│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31│建│53│120分之1││├──┼───┼────┼──┼──┼──┼─┼────┼────┼──┤│008│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32│建│13│120分之1││├──┼───┼────┼──┼──┼──┼─┼────┼────┼──┤│009│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33│建│145│120分之1││├──┼───┼────┼──┼──┼──┼─┼────┼────┼──┤│010│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34│建│1944│120分之1││├──┼───┼────┼──┼──┼──┼─┼────┼────┼──┤│011│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91│水│33│20分之1││├──┼───┼────┼──┼──┼──┼─┼────┼────┼──┤│012│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92│建│77│20分之1││├──┼───┼────┼──┼──┼──┼─┼────┼────┼──┤│013│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93│建│72│20分之1││├──┼───┼────┼──┼──┼──┼─┼────┼────┼──┤│014│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94│水│1│20分之1││├──┼───┼────┼──┼──┼──┼─┼────┼────┼──┤│015│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98│建│286.94│5分之1││├──┼───┼────┼──┼──┼──┼─┼────┼────┼──┤│016│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699│道│9.31│5分之1││├──┼───┼────┼──┼──┼──┼─┼────┼────┼──┤│017│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713│道│2│20分之1││├──┼───┼────┼──┼──┼──┼─┼────┼────┼──┤│018│嘉義縣│義竹鄉│岸腳││1714│建│211│20分之1││├──┴───┴────┴──┴──┴──┴─┴────┴────┴──┤│相對人翁黃惠蘭、翁丞宏、翁培尹、翁瑜君、翁慧齡等五人公同共有。│└───────────────────────────────────┘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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