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寶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永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8,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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