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利阿多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宗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育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育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張育嘉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 陳明 對相對人張育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