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諭知新臺幣叁萬元交保,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甲○○經傳喚亦未到庭陳明被告去向,復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送達證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四○○二五九一號)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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