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3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屏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3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16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2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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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7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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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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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8月31日│2,170,500元│96年8月31日│CC0000000│榮久營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限公司│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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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年8月31日│79,173元│96年8月31日│CC0000000│榮久營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限公司│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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