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0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7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