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0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7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美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