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范蔡秋玉
范麗君 范洪吉 范洪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