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23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目前僅繳納2,000元,請補繳不足之聲請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