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翔栩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溫翔栩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傅伊君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