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相對人 吳佳芸 債務人 吳佳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吳佳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8年9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吳佳晉於108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9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吳佳晉自111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7,6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吳佳晉已於110年6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吳佳芸,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電催記錄表、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9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南區幸福段8468.66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84-1地號002臺南市安南區幸福段84-18.98全部分割自:84地號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9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權利範圍一層二層合計面積單位001317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臺南市○○區○○段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41.4641.4682.92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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