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克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40、6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 陸玖 陸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貳點貳伍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含玻璃球)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於民國111年2月4日晚上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被告陳克林住處附近之土地公廟空地,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案件,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6969公克,111年度毒保字第87號)。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於111年6月1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六星旅館206號房內,查獲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2.25公克,111年度毒保字第501號)、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及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管字第5006號)。被告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78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2月16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40、641、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㈡扣案之白色塊狀1包(驗餘淨重1.6969公克)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187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粉末檢品3包,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2.2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407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共4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之殘渣袋1個、香菸1支、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經送
驗後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紙附卷可稽。上揭扣案物因與毒品相結合無從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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