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41號聲請人啟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游惠美┌─────────────────────────────────────┐│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高合康實業│淡水信用合│97年3月31日│156,102元│0000000││││有限公司高│作社成州分│││││││建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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