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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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 黃健治 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被告 楊泮池 被告 吳政忠 被告 廖慶榮 被告 馮展華 被告 鄭文隆 被告 詹婷怡 被告 薛富盛 被告 黃育徵 被告 戴謙 被告 鄭英耀 被告 蔡鴻坤 被告 賀陳弘 被告 廖榮鑫 被告 沈榮津 被告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送達原告陳報之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經逾期未領退回本院後,再經本院為公示送達,已於民國109年3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及退回招領公文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又原告雖具狀抗告前補費裁定,然探其內容係就裁定有所錯漏及聲請迴避、停止訴訟云云為之,並非就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有所抗告,是其抗告於法未合,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琬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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