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