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告 楊駿騰
高鳳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鼎山林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為原告請求退休金、工資差額、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元,新臺幣)序號原告請求金額原應繳裁判費暫免2/3補繳裁判費1楊駿騰1,164,60712,5838,3894,1942高鳳驊1,120,26312,1878,125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