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40號原告 陳立豐 原告與被告 許瑞娟 、 林昶震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